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确定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向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