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