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代表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将意见反馈承办单位的同时,告知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责成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