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将意见反馈承办单位的同时,告知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责成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