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的公文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面复代表,听取意见。承办单位的答复件同时抄送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承办单位面复代表并征求意见后,应请代表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将该征求意见表反馈给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