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按其内容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会议期间办理并当面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