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内容、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字迹要清晰工整,并由代表亲笔签名。有条件的,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