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一条已修改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省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