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二章 犬只管理第九条有效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疫区犬只不准携、运出疫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