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二章 犬只管理第十条有效凡未经审批、免疫、检测的犬只禁止交易。非观赏犬严禁在城市的犬只交易市场交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