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四川省境内的城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对违反者有权制止、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