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二章 犬只管理第五条有效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1至3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3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县(市、区),自发生疫情3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自发生疫情3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