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本条例由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畜牧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