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二章 犬只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出售犬只、犬皮、犬肉的,必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杀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