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出售犬只、犬皮、犬肉的,必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

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杀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