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章 疫情处理第十二条有效发现人或犬只、其他动物患狂犬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畜禽防疫检疫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