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终止的,其清偿后剩余的财产、经费由上一级工会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