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条已修改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