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缴,也可以由财政直接划拨。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