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