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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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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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