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以及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