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市、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