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依法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