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事业性收费标准,应结合财政拨款情况,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核定。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充,收支相抵”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