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设立和变更行政性收费项目,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制定和调整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