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