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