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