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财政、审计、监察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