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三)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四)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五)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七)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