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