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三)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五)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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