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