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票据,除按国家规定或经省财政厅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