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监督,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项收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不得乱搞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等。收费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