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非联合行文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