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重要收费项目应予以公告。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及其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设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