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