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