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