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处理情况仍有意见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和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