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条已修改对于未列入会议议程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