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对于未列入会议议程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