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治理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