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废止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