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已废止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