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废止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