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