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废止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