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其应交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