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