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