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控制、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统一监督、各负其责、强化管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