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该项目投资总额0.5‰以上5‰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