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六十七条已废止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凡产生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本条例公布前已建成的,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